(2017)皖0203执4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项奉华与钱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奉华,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项奉华,女,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钱伟,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项奉华与被执行人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