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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小燕与倪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燕,倪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479号原告徐小燕,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1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倪建中,男,汉族,生于1984年,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习水县。原告徐小燕与被告倪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徐小燕提供的被告倪建中的现居住地,无法向被告倪建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徐小燕亦无法提供被告倪建中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视为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小燕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元,退回原告徐小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菁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