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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昊、李铭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李铭函,殷箐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李昊,男,生于1986年5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李铭函,男,生于1974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殷箐蔚,男,生于1988年3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02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4月27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2802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家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