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石锻片永明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石锻片永明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女。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石锻片永明居民小组。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石锻片永明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414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石锻片永明居民小组名下没有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良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