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秀芳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刑更808号罪犯徐秀芳(绰号新疆、玲玲),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吉第城**幢***室。2016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秀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苏刑终204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原审被告人徐秀芳的一审判决,并于2016年12月6日向徐秀芳送达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苏01刑更1017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徐秀芳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17年2月25日止)。罪犯徐秀芳于2017年3月8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组织对徐秀芳进行医学检查,徐秀芳为孕约15+周,属中期妊娠。因罪犯徐秀芳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徐秀芳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交付执行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