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保平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保平,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高保平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泽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保平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96604.74元,案件受理费2215元,以上共计98819.74元,执行费13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款46000元,剩余案件款52819.74元、执行费1349元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述的关于被执行人的设备已被其它案件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晋康人民陪审员 张巧燕人民陪审员 张全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