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天雨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正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2号申请执行人周天雨,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正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永平,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耀民,系方正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申请执行人周天雨与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正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民终2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正村民委员会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天雨赔偿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62531.25元。现经申请执行人周天雨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茂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