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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宁与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张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940号原告:张宁,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生于1970年3月25日,汉族,章丘区人民医院职工,现住章丘区人民医院。原告张宁与被告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父亲。2009年4月14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宁凡花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原告父母位于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明珠小区南区65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归原告所有,该房产未变更过户登记。2006年下半年经原告查询,发现被告已将上述房产转卖他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特此起诉。张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伟系张宁之父。2009年4月14日,张伟与宁凡花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张伟与宁凡花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明珠小区南区65号楼东一单元1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城243**号)一处及其中物品归张宁所有,本院作出(2009)章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16年1月10日,张伟以78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卖给案外人马军松、潘国庆,双方并于2016年3月28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根据张宁提供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本院依张宁申请依法从房产管理部门调取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薄等证据,能够证实张伟将涉案房产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的事实。张伟与宁凡花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归张宁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撤销。现张伟将涉案房产卖于他人,侵犯了张宁的财产权益,张宁主张张伟应赔偿其财产损失70万元,于法有据,亦不超出其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宁财产损失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2520元,由张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人民陪审员  张永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记录宫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