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生于1973年12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剑阁县。被执行人:杨某2,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1依据(2016)川0823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财产分割价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2在银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有位于剑阁县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期间,经到县疾控中心查实被执行人杨某2患有疾病不适宜羁押。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