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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黄彬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黄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黄彬,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7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公安信息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通过向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7执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山审 判 员 屈 强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鳗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