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财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恩成、褚相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恩成,褚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财保326号申请人:刘恩成,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申请人:褚相进,男,1971年3月1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刘恩成以被申请人褚相进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7年6月10日16时许将其房屋撞坏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鲁Q×××××/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褚相进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刘恩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