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赖小丰、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赖小丰,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038号原告: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板桥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胡金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华、聂燕燕,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小丰,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8号。法定代表人:廖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赖小丰、被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元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共计3960元,由原告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炜晟审 判 员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