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6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宇与崔天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崔天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958号原告:杨宇,男,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被告:崔天宇,男,199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杨宇与被告崔天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杨宇负担(已付)。审判员  方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