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郑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34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亮,男,1995年1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抓获并羁押,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侯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亮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日6时许,被告人郑亮下班回到其位于本市晋安区的家中,趁其女朋友即本案被害人黄某熟睡之机,通过操作黄某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利用扫描事先准备好的印有其收款二维码的卡片将该手机支付宝内的余额人民币6599元(币种,下同)转至其本人账户上。同时,郑亮利用上述相同方式,分别盗刷走黄某支付宝所绑定的招商银行和广发银行信用卡内的3000元和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亮的家属代其归还被害人黄某14599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郑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本院暂缴人民币3000元以执行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亮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73)?)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暂收款项人民币3000元中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进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雯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