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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毅诉张某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毅,张某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208号原告王某毅,男。被告张某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毅与被告张某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毅负担。审 判 员  徐 勇人民陪审员  黄映忠人民陪审员  姜思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