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毅诉张某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毅,张某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208号原告王某毅,男。被告张某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毅与被告张某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毅负担。审 判 员 徐 勇人民陪审员 黄映忠人民陪审员 姜思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