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71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易林、彭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易林,彭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771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邦,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系龙山农村商业银行他砂支行行长,住龙山县。被告:兰易林,男,1981年1月1日,土家族,住永顺县。被告:彭丽萍,女,1988年7月7日,土家族,住龙山县。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易林、彭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斌审 判 员 彭保平人民陪审员 肖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