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季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