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解放路分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解放路分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4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解放路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大街1396号。负责人:邢广毅,该公司经理。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解放路分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晓艳代理审判员 邢保贞人民陪审员 王方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