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万福全与泸州港豪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福全,泸州港豪贸易有限公司,李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万福全,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港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张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贤英,女,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本院在执行万福全与泸州港豪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泸州港豪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本院查明,2016年4月15日,李贤英用自己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泸县喻寺镇房屋为被执行人泸州港豪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万福全债务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贤英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贤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万福全清偿(2015)纳溪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