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马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1刑初95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90年3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生态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证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马某单独或伙同马某(另案处理)在顺昌县境内盗伐林木4次,共计立木蓄积量9.8801立方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12日及13日晚,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某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小货车,两次到顺昌县埔上镇河墩村039林班02大班091小班、土名“东坑仔”山场,用单手锯将属于郑某所有的杉木砍伐15株。后被告人马某和马某将林木销售,被告人马某共分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3.0699立方米。2、2016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马某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小货车,到顺昌县埔上国有林场陈村工区9林班14大班5小班、土名“扎楼”山场,用单手锯砍伐杉木9株。后被告人马某将林木销售,得款人民币1120元。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2.3269立方米。3、2016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马某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小货车,到顺昌县埔上国有林场源头工区8林班18大班5小班、土名“冲坑”山场,用单手锯砍伐杉木10株。被告人马某在将杉木装车时,被埔上国有林场护林员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4.4833立方米。车牌号为赣C×××××的小货车及林木被公安机关扣押,现林木已返还被害单位顺昌县埔上国有林场,车牌号为赣C×××××的小货车已移交清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马某在顺昌县洋口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黄某1、林某1、蒋某、谢某、林某2、詹某、纪某的证言,书证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明、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木材检验中心检尺野账单、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林权证、监控拍摄照片、顺昌县埔上镇河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将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清流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物证单手锯、黑色遮阳网、紧绳器,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320元,返还被害人郑干福1200元、被害单位福建省顺昌埔上国有林场112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单手锯、黑色遮阳网、紧绳器各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林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琪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