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郏旺与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012号原告:郏旺,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分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26#楼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26849432。法定代表人:代谢超,该公司经理。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XTDQ5U。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南二环路(东城路南段与二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72844297L。法定代表人:魏黎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郏旺诉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郏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