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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内黄县亿农菌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内黄县亿农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姜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黄县。法定代表人呼建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内黄县亿农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内黄县。被执行人姜某某,女,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根据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2016)豫0527执恢54号追偿权一案,申请人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内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