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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璇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721号原告:王璇,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君,原告之母。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南侧114号。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1号。原告王璇诉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璇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王璇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