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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魏绕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溧水支行,沈阳,魏绕生,刘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溧水支行,机构代码67492123-6,住溧水区中大街**号。被执行人沈阳,女,1984年10月生,住溧水区。被执行人魏绕生,男,1976年6月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刘玉珍,女,1954年9月,住同上。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溧水支行与沈阳、魏绕生、刘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商初字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多次查找未能找到下落,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商初字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员  卞卫明执行员  刘 义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