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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澄城县城关镇育才路,居民。2005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被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2017年3月6日被澄城县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晓刚、王梦婕(实习),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2017)陕0525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刑初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宏革代理审判员  雷莉娜代理审判员  栾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