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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禹州市公安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761号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中芯科技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鹏,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晓晴,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南段。负责人:张伟。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40号院1号楼。负责人:崔晶,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禹州市公安局,住所禹州市华夏大道与轩辕路交汇处东北角。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第三人禹州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25元减半收取17013元,由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莞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