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2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亨达气门咀有限公司、莱州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变更申请人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莱州市亨达气门咀有限公司,莱州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263-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亨达气门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建礼,总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效刚,总经理。第三人: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李敬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亨达气门咀有限公司、莱州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将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和通知被执行人债权已转让的证据。经审查,第三人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英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