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忠国梦广告有限公司与韦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国梦广告有限公司,韦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366号原告:成都忠国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陈利,总经理。被告:韦强,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成都忠国梦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国梦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梦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国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鲁钦沛书 记 员 熊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