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9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远志与王章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志,王章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170号原告:王远志,男,生于1965年11月2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告:王章富,男,生于1953年5月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琴,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远志与被告王章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远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志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远志承担。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