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欧阳武与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武,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武,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欧阳武与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结款23000元与原告欧阳武矿山材料设备款103530元,总计1265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欧阳武自愿放弃66530元,现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仍需履行赔款60000元。其中50000元现金支付给欧阳武,还有10000由公司支付给钟魁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