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德金与王景超、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金,王景超,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987号原告:周德金,男,汉族,1953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道台桥镇。委托代理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也,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超,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金诉被告王景超、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德金与被告王景超达成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德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为1526元,由原告周德金负担。审判长 胡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锦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