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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976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左某,男,1974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