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976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左某,男,1974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