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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邓绪天与王敏、王忠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绪天,王某,王忠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599号原告:邓绪天,男,1964年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红(特别授权,邓绪天之女),女,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武山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武山县。被告:王忠议,男,42岁,汉族,住武山县。原告邓绪天与被告王某、王忠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邓绪天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绪天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绪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邓绪天负担。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