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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卢建昌与姜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昌,姜振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492号原告:卢建昌,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焦文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振忠,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卢建昌与被告姜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姜振忠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建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5元,退还给原告卢建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纪修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连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