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卢建昌与姜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昌,姜振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492号原告:卢建昌,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焦文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振忠,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卢建昌与被告姜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姜振忠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建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5元,退还给原告卢建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纪修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连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