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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麦壮、李桂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麦壮,李桂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652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壮,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李桂兴,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麦壮、李桂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壮、李桂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麦壮、李桂兴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12061.46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罚息为月利率1.95%,暂计至2017年4月18日,利息为21996.51元,罚息20391.68元)。2.被告麦壮、李桂兴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被告麦壮填写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向原告申请贷款。《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授信额度和有效期以原告向被告麦壮出具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为准,循环额度贷款期限为60个月,单笔贷款期限为36个月,采用固定利率,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5%,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每月21日为还款日,如被告麦壮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被告麦壮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随后,原告向与被告麦壮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贷款额度为50万元。在上述额度项下,原告通过银行网点办理了50万元单笔贷款出账。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告麦壮发放了50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麦壮自2016年6月21日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10期。截止2017年4月18日,被告麦壮仍有贷款本金212061.46元未结清。被告麦壮与被告李桂兴为夫妻,本案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共同债务,被告李桂兴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麦壮未提出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截止2017年6月12日,被告麦壮已累计拖欠13期贷款未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额212061.46元(其中,逾期本金194252.48元,正常贷款本金余额17808.98元),利息(含罚息)51292.08元。原告委托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双方约定律师费采用基础费用加风险代理费率方式计收律师费,基础费用为1000元,特殊案件为2000元,风险代理费按资金回收的一定比例收取。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麦壮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麦壮清偿所有借款本息,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麦壮违约造成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元,该费用合理,被告麦壮按约应予以赔偿。本案债务发生在二位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人共同债务,被告李桂兴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麦壮、李桂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12061.46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12日的利息为51292.08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二、被告麦壮、李桂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3元,财产保全费1802元,合计4375元,由被告麦壮、李桂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健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