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惠民与杜明良、信阳国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民,杜明良,信阳国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839号原告张惠民,男,汉族,1947年6月10日出生,原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62号5号楼42号,现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杜明良,男,汉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国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明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民与被告杜明良、信阳国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民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惠民撤回起诉自行和解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张惠民负担。审判员 胡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