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志成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成,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成,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组织机构代码66895860-6,住所地张家港市东二环路乘航西路口。负责人:雅恩帕特里克拉斐尔奥夫拉伊。被执行人: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3979-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申请执行人王志成与被执行人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6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4.6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