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破申6号申请人: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彬。2017年1月13日,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其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审理查明,申请人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40万元。2016年11月23日,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祥会所专[2016]075号《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第五部分“审计结果”显示:(一)资产总值清查值为322649.61元,其中:1、货币资金清查前322649.61元,现金为12.68元,银行存款为322637.23元。因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未能配合对现金实施监盘及提供银行对账单,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亦未能采取其他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确认,以账面数列示;2、应收账款净值清查前0元(其中余额48326257.69元,计提坏账准备48326257.69元),账挂余额全部为10年以上账龄。由于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未能提供询证地址,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能实施询证审计程序,或采取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予以确认,以账面数列示;3、预付账款净值清查前0元(其中余额122161.84元,计提坏账准备122161.84元),账挂余额全部为10年以上账龄。由于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未能提供询证地址,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能实施询证审计程序,或采取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予以确认,以账面数列示;4、其他应收账款值清查前0元(其中余额112281.24元、计提坏账准备112281.24元),账挂余额全部为10年以上账龄。由于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未能提供询证地址,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能实施询证审计程序,或采取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予以确认,以账面数列示。(二)负债总值118569947.21元。具体构成:1、短期借款清查前34715960元。全部为10年以上账龄。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借款资料,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能实施询证审计程序,或采取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予以确认,以账面数列示;2、应付账款清查前19397826.82元。全部为10年以上账龄。由于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未能提供询证地址,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能实施询证审计程序,或采取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予以确认,以账面数列示;3、预收账款清查前29833230.38元。全部为10年以上账龄。由于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未能提供询证地址,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能实施询证审计程序,或采取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予以确认,以账面数列示;4、其他应付款清查前34248028.37元。全部为10年以上账龄。由于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未能提供询证地址,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能实施询证审计程序,或采取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予以确认,以账面数列示。5、应交税款清查前47027.75元,清查后47027.75元。6、其他流动负债清查前327873.89元,由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未能配合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取相关资料,以账面数列示。(三)所有者权益清查数-118247297.60元,具体是:1、实收资本1400000元,该实收资本是国有资本,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2、资本公积5424140.36元,为资本溢价。3、未分配利润清查前-125071437.96元,清查后-125071437.96元。…该报告“四、其他事项披露”显示:1、未分配利润中待处理财产损失38986932元,其中:(1)已关闭的银行存款损失1005604.15元;(2)应收出口退税损失89601元;(3)应收补贴损失170644元;(4)存货损失583795.25元;⑸长期投资损失31288619.26元;⑹固定资产损失4990469.25元;⑺其他损失858739.09元。以上损失均未有主管单位批复。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对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截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申请破产前的财务状况进行了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根据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祥会所专〔2016〕075号《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对于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等,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均不能配合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对账单,或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能提供询证地址,导致肇庆市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只能对上述科目以账面数列示,且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中待处理财产损失,特别是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未有主管单位批复。因此,由于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原因,导致其债权债务、资产情况未能审计核实确认,不能反映其全面的财务情况,无法确定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据此,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东省肇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桑审判员 李升文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