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小东与邓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东,邓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74号原告:周小东,男。被告:邓小勇,男。原告周小东与被告邓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小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周小东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珂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