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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小东与邓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东,邓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74号原告:周小东,男。被告:邓小勇,男。原告周小东与被告邓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小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周小东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珂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