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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甲军与被执行人张世龙、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英山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甲军,张世龙,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英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鲍甲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被执行人:张世龙,男,朝鲜族,农民,住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被告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英山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法定代表人金光集,男,主任。本院在执行鲍甲军与张世龙、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英山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鲍甲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