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清俊与刘卜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清俊,刘卜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315号原告:白清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刘卜维,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白清俊与被告刘卜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白清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清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清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白清俊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