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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清俊与刘卜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清俊,刘卜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315号原告:白清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刘卜维,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白清俊与被告刘卜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白清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清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清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白清俊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