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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伟、胡晓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胡晓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生于1986年5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胡晓权,男,生于1970年5月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申请执行人杨伟与被执行人胡晓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0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胡晓权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伟租金44000元。2017年5月26日,本院给胡晓权送达执行通知书,当日,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2801执恢10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皮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