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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0036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367黄雅英与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雅英,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36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黄雅英,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港园区六助港路9号。法定代表人何养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康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锡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3月19日查封了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分别坐落于靖江市沿江高等级公路南侧,六助港路西侧10幢、5幢、6幢、7幢、2幢、4幢、13幢、8幢、12幢、1幢、3幢、11幢、9幢、斜桥镇黄普村共14处房产;坐落于靖江市××园区××路××以及××于××桥××村的共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过程中,因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靖江市人民法院致函本院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认为,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锡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分别坐落于靖江市沿江高等级公路南侧,六助港路西侧10幢、5幢、6幢、7幢、2幢、4幢、13幢、8幢、12幢、1幢、3幢、11幢、9幢、斜桥镇黄普村共14处房产;坐落于靖江市新港园区六助港路9号以及坐落于靖江市斜桥镇黄普村的共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震宇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尤跃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