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赫章县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同鑫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章县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同鑫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保5号申请人赫章县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赫章县建设银行四楼。法定代表人朱锟。被申请人贵州省安顺市同鑫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工业小区大龙潭。法定代表人朱江。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27民初1397海民事裁定书。经查,贵州省安顺市同鑫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及红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安顺市同鑫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及红利中价值9998000.00元的部分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敬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