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勤仿与张蕾、徐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勤仿,张蕾,徐峰,京山春风汽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841号原告:代勤仿,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银权,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蕾,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京山春风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刘成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松,该公司员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代表人:邓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49号。代表人:万翔,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山,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勤仿诉被告张蕾、徐峰、京山春风汽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同年6月14日原告代勤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勤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代勤仿负担。审判员 廖志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