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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小兵、邓永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如杰生命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兵,邓永秀,张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兵,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邓永秀,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张如杰,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罗小兵、邓永秀申请执行张如杰生命权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21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小兵、邓永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中张如杰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汪 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关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