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小兵、邓永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如杰生命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兵,邓永秀,张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兵,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邓永秀,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张如杰,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罗小兵、邓永秀申请执行张如杰生命权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21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小兵、邓永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中张如杰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汪 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关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