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俊、钱荣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钱荣生,陈民,张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2-商1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75586P(1-1)。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俊,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钱荣生,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陈民,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学勤,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俊、钱荣生、陈民、张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7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俊、钱荣生、陈民、张学勤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