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边慧玲与崔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慧玲,崔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365号原告边慧玲,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崔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慧玲诉被告崔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慧玲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边慧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边慧玲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