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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杜秀芳、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杜秀芳,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杜秀芳,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西三道巷12号。被执行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9号楼10206室。法定代表人:刘万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杜秀芳、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我院已查封、评估被执行人杜秀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矿山路中段东方罗马花园18幢2单元4层20406号房屋(预售证号2010040,合同登记号Y11044474),因该房屋短期内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