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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沈春与被申请人方沙、李卉、第三人陈福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春,方沙,李卉,陈福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974号申请人:沈春,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晖,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益民,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沙,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申请人:李卉,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第三人:陈福京,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负责人:胡湘泽。申请人沈春与被申请人方沙、李卉、第三人陈福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沙、李卉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沈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沙、李卉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来源:百度“”